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5-12-23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2 日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区县政府职
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沪委〔2014〕811 号)和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长宁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予以备案的函》(沪编〔2014〕539 号)精神,设立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上海市长宁区统计局合署办公,挂上海市长宁区物价局、上海市长宁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机械制造等领域的部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2、将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领域的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3、对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有序竞争格局基本形成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取消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4、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
          5、取消统计登记。
          (二)整合的职责
          将上海市长宁区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划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
         1、承担纳入《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定价的区域范围内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的政府定价事项。
         2、负责推进本区小额贷款公司上市挂牌、发行债务融资、信贷资产转让、行业内部拆借的日常预审工作。
         3、管理、指导涉及金融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开展业务。
         4、牵头协调推进本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发展。
         5、承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中下放区县的投资项目的核准。
         6、承接《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中下放区县的投资项目的备案。
         7、负责研究拟订本区人口发展战略、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草案等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负责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小贷、担保行业的管理和服务。
         2、统筹协调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改革,参与本区专项改革方案研究统筹和推动实施;优化完善和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的重大体制机制。
         3、协调本区各部门推进全区节能减排工作,共同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节能指标任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研究提出本区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经济运行的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研究区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同时做好前瞻性研究工作。
        (三)根据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组织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的研究,研究制定产业发展战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统筹推进全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负责开展市、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和转申报工作;按区域产业发展要求,开展产业认定。
        (四)研究制定本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推进本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工作;负责与区内金融机构沟通联络,并提供服务平台、服务措施;负责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小贷、担保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协助市金融办和区有关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和法制宣传普及工作;开展本区金融从业人员统计调查工作。
        (五)负责本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管理工作;负责 50 万元以上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工作;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中由本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节能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六)负责组织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并接受国家和市稽察办委托或配合国家和市稽察办对使用中央财力、市财力的项目进行稽察;负责组织开展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七)协调平衡社会事业、社会保障领域发展,做好前瞻性发展战略研究,参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编制等工作;协调推进区人口综合调控,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八)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的重大改革举措和政策;统筹协调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改革,参与本区专项改革方案研究和推动实施;优化完善和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的重大体制机制;统筹协调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政策,参与本区专项政策研究统筹和推动实施。
        (九)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市情市力和区情区力调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管理本区主要统计数据,定期整理、编辑和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性统计资料;推进本区统计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实施社会和科技、人口、就业、收入分配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负责本区统计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制定本区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方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方案。
        (十一)负责本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负责市发改委授权定价的本区范围内的收费管理;负责本区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调整、备案,组织开展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
        (十二)监测预测本区主副食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总水平变动,提供本区价格公共服务,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负责做好价格咨询服务及国家和地方价格出台前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开展本区党和国家机关委托的价格认定。
        (十三)协调本区各部门推进全区节能减排工作,共同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节能指标。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 13 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投资管理科、综合发展科、产业发展科、社会发展科、综合改革科、金融业务科、金融管理科、综合统计科、统计管理科、价格管理科、价格监测监督科。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办公室
        负责做好发改委(统计局、物价局)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牵头本委规章制度制定及执行;负责本委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内审、法制、党务等工作;负责文件收发、印章、财务、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委信息化工作,做好计算机、电子政务、数据库、软件等维护和管理工作;牵头协调人大代表意见、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跟踪落实工作;负责保密、政务公开、文秘、档案、信访等工作;负责行政目标的管理、督办工作。
        (二)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        负责组织和管理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重点针对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等开展稽察;接受国家和市稽察办委托或配合国家和市稽察办对使用中央财力、市财力的项目进行稽察;负责组织开展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包括遴选后评估项目、选择和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后评估评审等。
        (三)投资管理科
        负责审批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转报工作;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管理工作,并对储备库中的重大项目组织开展前期研究;负责 50 万元以上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工作;负责审批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中由本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节能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四)综合发展科
        负责研究提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推动本区人口、资源、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负责研究提出本区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和计划,引导区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负责全区经济运行的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预判区域经济发展外部发展环境,了解、跟踪和把握产业发展和企业运营的趋势特点,提出有效的应对举措;负责研究本区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同时做好前瞻性研究工作。
        (五)产业发展科
        负责研究制定全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和产业政策,协调推进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负责统筹推进本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负责开展以贸易为引领、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招商引资产业认定;负责组织开展市、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和转申报;负责组织开展本区产业发展重大和热点问题的前瞻性研究;负责对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产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六)社会发展科
        负责研究社会事业发展中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参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对接本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统筹相关部门及街镇意见,制定本区实施方案;负责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协调推进全区人口综合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军地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综合改革科
        根据全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改革的总体规划,负责研究提出改革框架和思路,汇总和制定年度改革工作方案;负责协调解决本区改革进程中相关重大问题,跟踪关注改革方案实施情况,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统筹本区经济社会政策的研究制定,协调指导区域重大政策意见并推动实施;承担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金融业务科
        负责研究并拟定促进本区金融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区内金融机构进行协调沟通及联络;负责为各类落户本区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平台、服务措施;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本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工作;负责推动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负责管理、指导涉及金融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开展业务。
        (九)金融管理科
        负责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小贷、担保行业的管理和服务;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完善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健全日常沟通协调机制;负责金融法制宣传普及工作,配合市金融办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负责统计调查本区金融从业人员情况。
        (十)综合统计科
        负责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开展数据汇总、整理,审核和评估,为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负责牵头统一评估、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供本市各区县的基本统计资料,开展比较研究。
        (十一)统计管理科
        负责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和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区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市情市力和区情区力调查;负责规划和管理本区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综合性统计数据库体系;负责统计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负责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受理承办统计违法案件;负责指导、审批本区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方案。
        (十二)价格管理科
        负责本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负责实施《上海市定价目录》授权区县政府管理的事项及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的管理事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在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和调整过程中,组织开展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加强市发改委授权定价收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跟踪监管相关企业单位收费情况。
        (十三)价格监测监督科
        负责做好国家和本市指定的重要主副食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采集、监测、分析和预警;负责提供本区价格公共服务,定期在相关媒体发布主副食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等价格信息;负责配合市物价局组织开展本区低保、低收入调查;负责做好价格咨询服务及国家和地方价格出台前的宣传工作;负责受本区纪检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办案机关的委托,对涉案、涉纪、涉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 39 名。其中,设党组书记、主任 1 名(兼物价局局长、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统计局局长 1 名;设副主任 4 名(其中 1 名由统计局局长兼,1 名兼物价局副局长,1 名兼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领导职数 13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4 名。
        非领导职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长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长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