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 2015 年 12 月 17 日区政府第 13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25 日
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宗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创中心建设,树立企业质量管理标杆,引导和激励全区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质量竞争力,加快推进“三个城区”建设,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 年)》以及《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长宁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区长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区处于领先地位,对长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本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数量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 1 次。
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原则上每届不超过 2 个,获奖个人原则上每届不超过 2 位。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 评定原则
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 自愿申请;
(二) 科学、客观、公正;
(三) 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 评审标准
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 奖励及经费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区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管理机构及职能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评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推动、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通过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及评审规则;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
(四)确定区长质量奖获奖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区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 办事机构及职能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具体组织工作。评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规则;
(二)制定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对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四)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五)向评委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委会审议候选组织及个人名单;
(六)公示评审结果,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七)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和个人的质量行为;
(八)承担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评审机构及职能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承担当届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评审办报告评审结果,并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宣传和培育
相关主管部门、各街道(镇)负责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加大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引导优势组织积极发挥引领作用,将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方法向产业链两端延伸。建成一批质量创新基地、标准化示范试点基地、上海名牌孵化基地、星级现场管理示范基地、卓越绩效模式实践示范基地。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的条件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长宁区,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或运作 3 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建立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上年度位于本区同行业领先地位,近 3 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近 3 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个人的条件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所在单位在本区登记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长宁区,具有法人资格;
(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
(三)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强,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具有较丰富的质量工作实践经验或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四)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个人所属组织近 3 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区长质量奖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发布通知。评审办在有关媒体、网络发布申报通知,启动评审工作。
(二)推荐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通知具体要求,将申报材料报经本区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镇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三)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六)综合评价。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现场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分析,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择优提出获奖建议名单。评审办根据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请评委会审议;
(七)审定公示。评委会审查综合评价报告和获奖推荐名单,表决确定拟奖名单;经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后,确定区长质量奖获奖名单,提请区政府批准区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八)批准公告。经区政府批准的获奖企业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
区政府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每个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50 万元;对每位获奖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5 万元。
第十五条 宣传推广
评审办会同本区相关主管部门、街道(镇),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成功经验、成果及方法,引导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各方面人士为本区质量工作做出杰出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综合竞争力,促进长宁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 3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由于重组、改制等原因使组织主体结构产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监督
区长质量奖评审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媒体、社会公众和企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材料的真实性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评委会报请区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区内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不 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九条 获奖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形成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带动本区广大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条 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区长质量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区长质量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评审纪律
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并保守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回避
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三条 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评审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