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制定的《长宁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环保局制定的《长宁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2014 年 10 月 13 日区政府第 9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11 月 19 日
长宁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本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机制,及时处置突发环境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或减少突发环境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城区运行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长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故,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区的突发环境事故应对和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快速应对、军地协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 总体评估
本区目前共有纳入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的核技术利用单位136 家,其中放射性同位素利用单位 14 家(6 家不涉及射线装置),放射源 205 枚,其中II类放射源 178 枚、IV放射源 5 枚、V放射源 22 枚;射线装置使用单位 130 家,射线装置 336 台(不含虹桥机场 144 台安保用射线装置);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176 家,其中一级以上医疗机构 35 家;办理转移备案手续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33 家,重点监管企业 48 家,存在着一定环境安全隐患。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根据《长宁区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本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突发公共事故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3.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故,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故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3.3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区成立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局长和区应急办主任等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3.4 职能部门
区环保局是区政府主管环境安全的职能部门,也是处置突发环境事故的责任单位,综合协调本区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开展现场监测与评估,及时收集和研判有关信息,组织突发环境事故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落实市环保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相关联动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2。
3.5 专家咨询机构
区环保局负责组建处置突发环境事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突发环境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专家咨询组成员名单见附件 3。
4 预警
4.1 监测预报
4.1.1 区环境监测站及风险源单位要加强对各类环境事故中污染源的监测,建立全天候、全时段、全覆盖的环境事故污染源监测网和应急处置方法数据库,及时通报污染源信息。
4.1.2 要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污染事故中主要污染源,进行针对性的日常监管和重点指导。
4.1.3 建立并加强与毗邻区的信息共享机制。
4.2 预警级别与发布
4.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发展态势,本区突发环境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环保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或授权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发布突发环境事故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视突发环境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作出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同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22050059、22050063)和市环境应急与调查中心(电话:12369)。
4.3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区环保局、区应急联动中心、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2)组织相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
(3)调集、筹措应对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
(4)宣传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防护知识。
(5)其他针对性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 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故,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通过“110”、“12369”、“12345”“62819522”等电话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区环保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可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事发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以及造成危害程度和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用的控制措施等。
5.1.2 区应急联动中心、区环保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区环保局接报后要在 1 小时内口头、 2 小时内书面将较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故情况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上海市环境应急与调查中心;特大突发环境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5.1.3 区环保局得到本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突发环境事故有关信息通报后,立即通报区总值班室、应急联动中心和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并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同时通过已建立的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将本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故有关信息及时向市环境应急与调查中心和周边区县环保局通报。
5.2 响应等级
本区处置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I级、II级、III级和IV级,分别对应特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故。
5.3 应急处置
5.3.1 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故,事发单位应迅速派出相关人员迅速到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现场救援工作,区环保局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配合现场救援工作,并实施事故先期处置工作。
5.3.2 重大、特大、较大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后,由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区政府,实施统一调度全市的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并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
5.3.3 一般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区环保局、区应急联动中心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应急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清除污染源或封锁事故区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
(1)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现场救援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做好现场救援的配合工作,封锁受污染区域。
(2)区环保局及时派出有关专家和应急人员到现场,开展污染监测与分析、污染源调查与控制等工作,组织落实各项紧急防控措施。
(3)事发地及临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区环保局组织专家组和本级应急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监控事故的发展趋势和处置进程,必要时提供支援。
5.3.5 一旦事态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上报上海市环境应急联动中心,提高响应级别。
5.4 周边区县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影响本区的响应
周边区县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后,区环保局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本区环境的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必要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5.5 人员防护
人员进入警戒区必须得到批准,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装备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污染。核辐射事故处置人员离开警戒区必须经过监测和去污并做好污染剂量监测。
5.6 信息发布
5.6.1 一般突发环境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区环保局负责提供发布口径。
5.6.2 较大突发环境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5.6.3 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环保局负责提供发布口径。
5.7 应急终止
5.7.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布;较大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事发地区政府决定和公布;一般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区环保局、区应急联动中心决定,由区政府新闻办发布。
5.7.2 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环保局和区应急联动中心,经区环保局和区应急联动中心汇总后,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环境应急与调查中心。
6 后期处置
区环保局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突发环境事故,区环保局要有计划地组织环境监测,审批、管理相关区域去污计划和去污染物的处理。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区科委(区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做好手机信息发布。
7.2 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区环保局、各应急联动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应结合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环境监测设备、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7.3 经费保障
依照市、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修订
区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故分级
2.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3.专家咨询组成员名单
附件 1
突发环境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突发环境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特别重大(I 级)突发环境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重大(II 级)突发环境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
(5)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在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故;
(6)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故。
3、较大(III 级)突发环境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5)跨区界突发环境事故。
4、一般(IV 级)突发环境事故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故、重大突发环境事故、较大突发环境事故以外的突发环境事故。
附件 2
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相关联动单位及职责
1.区环保局:组织或协助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开展现场监测与评估,掌握事故情况,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包括处置人员安全线(内警戒线)和社会公众安全线(外警戒线)总体处置建议。协助公安部门设置警戒范围、区域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突发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危废企业、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
2.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警戒,必要时组织现场及周边区域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的应急预案落实。
3.区公安消防支队: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与清理。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涉及环境安全的消防事故信息。
4.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一、二级生物实验室和放射诊疗单位的应急预案落实。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伤病员的医疗急救和运转。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涉及环境安全的生物实验室和放射源事故信息。
5.区安监局:参与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突发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环保局通报涉及环境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监管情况。
6.区建设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中对受损道路设施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区民防办:参与现场侦检等应急处置,负责化学救援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8.区政府新闻办: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故相关新闻及公众信息发布。
9.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申请落实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10.区商务委:负责协调市场流通领域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11.区科委(区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做好手机信息发布。
12.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区域内学校、幼儿园学生、教师及员工的安全疏散和转移。
13.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14.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垃圾处理厂的应急预案落实;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15.武警长宁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故处置增援准备工作,视情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16.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组织人员疏散,并提供相关应急保障。
17.事故单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提供事故相关的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放射源信息和先期处置措施等)和人力、物力,协助事故应急处置。
18.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附件 3
专家咨询组成员名单
上海市环保局辐射监督管理处处长 | 陈 伟 |
上海市环保局辐射监督管理处 | 钱文戎 |
上海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 | 陈 炜 |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总工程师 | 戈立新 |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辐射监管科 | 戴继伟 |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辐射监管科 | 沈忠东 |
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 章营军 |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总工程师 | 伏晴艳 |
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总工程师 | 钟胜浩 |
长宁区应急办主任 | 张红兵 |
长宁区反恐支队支队长 | 王国青 |
长宁区安监局副局长 | 徐懿敏 |
长宁区民防办副主任 | 马汝玉 |
长宁区卫计委副主任 | 张 聆 |
长宁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 沈渭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