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工商分局修订的《关于支持区域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工商分局修订的《关于支持区域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工商分局修订的《关于支持区域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实施意见》已经 2013 年 7 月 29 日区政府第 5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工商分局制定的〈关于支持区域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试行意见〉的通知》(长府办〔2011〕16 号)同时停止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8 月 1 日
关于支持区域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实施意见
为服务区域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快推进长宁“三个城区”建设,根据市工商局支持上海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长宁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
(一)主动融入自贸区建设。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建设为契机,鼓励贸易投资,大力支持国别商品中心、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促进中心、贸易便利化“一站式”服务中心等贸易功能性平台建设,促进贸易功能集聚。结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实施企业登记“先照后证”和注册资本认缴制。支持总部型经济发展,允许综合性、功能性地区总部名称中出现“总部”和“中心”字样。支持企业成长为区域总部,鼓励其在外省市设立生产型分支机构。允许企业以股权出资方式直接申请设立集团母公司和办理集团登记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二)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宁园发展。 发挥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先行先试的效应,在长宁园投资设立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零首付”,在设立时无须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三)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积极对接“区校联动”,服务文化创意、法律服务、教育产业集聚区建设。允许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创意产业集聚区管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允许转企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保留现有名称的基础上增加企业组织形式。因企业合并分立导致其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可在企业合并分立完成之后办理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登记。
(四)支持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发展。建立完善政府部门联动机制,支持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航空服务及物流、物联网、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发展。加大对辖区内新兴产业、新型业态的收集、汇总和分析调研,允许其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来体现行业特点。
(五)大力实施商标发展战略。 积极推进长宁商标战略示范区和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完善商标品牌发展激励政策。在虹桥临空经济园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站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在全区经济园区增设若干个商标战略实施工作站,重点支持园区内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注册境外商标。指导企业利用商标权质押融资和商标专用权出资。
(六)支持国资国企改革和中小微企业发展。 企业因兼并重组办理工商登记的,无需提交货币出资比例证明。落实重点产业相关发展规划,支持优势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和帮助国资向新兴产业转移。聚焦中小微企业,在企业登记、企业年检、商标培育、企业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指导帮助中小微企业改制上市,允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深化银企对接工作,帮助中小微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根据规定落实费用减免政策,免除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及年检验照费用。
二、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服务能级
(七)深化推进并联审批制度。加强部门统筹协调,优化审批流程,不断扩大企业设立并联审批事项和告知承诺范围,适时将企业变更纳入并联审批。大力推进网上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系统建设,鼓励企业通过网上申请设立。积极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并联审批登记,争取市、区两级并联审批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工商、质监、税务业务平台互联互通。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一口收件”直接受理制度,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八)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允许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加括号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对于注册资本达到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三个以上大类的企业,允许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九)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加大对长宁区花园洋房、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或土地资源的功能改造,放宽经营场所的注册条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工商部门不再将非居住用房的房屋用途作为审查内容。允许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在街道(镇)、园区提供并经确认备案后的场地进行集中登记。同一地址或同一室号,在产权人出具场地分割平面图和书面划分说明后,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的注册地。
(十)拓展出资方式。鼓励公司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盘活公司资产,促进公司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域名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适当延长出资期限。允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货币出资比例以全部注册资本额为基准计算。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探索试行符合条件的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十一)简政放权,简化登记方式。争取市工商局支持,适时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权限下放,拓宽服务的有效性、针对性。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超出母体企业经营范围的,允许先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允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一年内集中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超过 50 户的,允许向母体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统一办理登记。
(十二)放宽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登记条件。 允许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和经营范围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后缀以“一期”、“二期”、“三期”等字样。
三、推进市场监管方式创新
(十三)完善企业走访制度,改进年检方式。主动对接“开竣工”和“招留增”,重点走访辖区现代服务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区内重点企业,帮助企业解决转型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商务楼宇企业工商登记落地率。充分利用“走千家企业服务平台”实施网上预约年检,向信用等级良好的企业提供上门年检、政策咨询等服务。进一步放宽集中年检企业分支机构的数量要求,对分支机构满 30 户的大型跨区连锁企业采取集中年检,鼓励分支机构实行电子化(无纸化)网上年检。积极探索年检承诺备案制度。
(十四)提升广告发展和监管效能。积极完善广告产业链,大力发展高端商务型、研发型、头脑型广告业务和广告企业,形成合理的广告产业布局和集聚效应。深入完善广告监管机制,强化广告监测和巡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戒力度,建立和维护长宁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倡导广告经营单位积极参与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参与和助推长宁区精神文明建设。
(十五)深化信用分类监管。探索行业分类监管的新模式,强化远程行政指导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发展的监管机制。对技术和工艺落后的、排放未达标的、有安全生产隐患且整改不力的企业,依法加大日常巡查和后续监管力度,促其加速退出市场,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支持区诚信体系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登记及监管信息,探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提供支持。
(十六)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充分挖掘工商登记监管数据资源,发挥职能优势,对本区企业数量、经济规模、经济结构、产业优势等情况开展定期分析和专题分析,研判行业、产业发展趋势,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促进“四个服务”工作。
四、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宁分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 7 月 31 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宁分局
20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