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10月22日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68号),落实工作责任,保护区域内管道安全,现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区域内管道保护工作
(一)充分认识管道安全的重要性石油天然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其输送管道则是能源供应的“生命线”,管道一旦发生事故或中断,将直接影响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甚至对城市运行和管道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本区有一条承担着整个虹桥机场航空煤油输送的管道,该管道是航空煤油输送至虹桥机场内的最后一环,穿越外环线且位于高架路面下,发生事故后抢修极为困难,一旦管道供油中断,可能致使虹桥机场全面停航,对整个上海的经济、生活都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
(二)充分认识管道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近年来,城乡建设发展速度较快,后建工程和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危害管道的现象屡禁不止,且拆除难度大。管道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交叉点多,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律、安全意识淡薄,尤其是对油气类危化品输送管道的危险性缺乏认识,第三方施工、地面碾压等危害管道的行为时有发生。人为破坏因素引发的管道事故以及次生事故危害面广,涉油、涉气恐怖事件以及违法破坏、盗窃管道设施和油气的犯罪行为防范任务重。
二、进一步落实管道保护工作责任
(一)建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按程序成立长宁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由副区长担任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建设交通委、公安分局、绿化市容局、环保局、规土局、民防办、安监局、质监局、应急办、程桥街道、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区内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区域内的管道事故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支持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领导小组工作。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须配备相应人员负责管道保护的具体工作。
联席会议设日常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开展管道保护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明确区政府及各部门监管责任 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区发展改革委是区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管道保护工作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区政府依法指定区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区县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区发展改革委在市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负责长宁区内管道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负责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审批,负责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协调处理本区管道保护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区公安分局要加大对违法破坏管道行为的防范、惩治,协助区发展改革委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区建设交通委要依法对管道建设项目及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区绿化市容局对管道周边的绿化养护要考虑管道保护工作的要求;区规土局对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周边土地进行规划时要考虑到管道保护工作;区安监局负责管道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区应急办要将管道突发事故纳入工作范围;程桥街道负责协助处理管道保护中的日常问题;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协助本区做好航空煤油管道的保护工作;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公司根据企业责任做好管道保护日常工作。
(三)落实管道保护企业责任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公司是负责本区范围内航空煤油管道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管道保护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本企业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长宁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公司要建立完善的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对影响管道安全的重大外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公司要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市、区发展改革委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公司还应承担《管道保护法》规定的其他各项责任。
三、推进《管道保护法》贯彻落实
(一)建立管道保护工作机制
区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完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申请、审批程序和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程序,建立顺畅有效的管道保护信息报告、处理和通报制度,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纳入区政府的突发事件应对系统。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管理力量,配置专门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各项配套条件,切实承担起管道保护监管责任。其他有关部门也要相应地建立管道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配置人员,安排工作经费,做好管道保护工作。
(二)加强管道保护法律宣传
要充分利用媒体等宣传手段,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使管道沿线政府相关管理人员、建设施工单位、沿线单位等,广泛准确理解、遵守《管道保护法》,认识保护管道安全的重要意义;要增强管道沿线群众爱护管道、保护管道、遵守管道保护法律的意识,提高保护管道的自觉性。区发展改革委要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各自管道保护咨询和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依法实施管道保护监管
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管道保护专业管理和执法培训,全面提升依法做好管道保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管道企业和相关单位的督导检查,严格日常管理,强化执法检查,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制定并落实日常巡护、事故应急等各项管道保护制度和措施,克服薄弱环节,消除安全隐患。所有涉及管道保护的有关部门违反或者不依照《管道保护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严惩危害管道的违法行为
管道企业不依照《管道保护法》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重点清理、整治违章占压管道的行为,限期拆除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单位或个人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特定施工作业的,区发展改革委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要处以罚款。区公安分局要继续发挥在维护管道生产秩序方面的保障作用,加强联合执法,着力打击损毁、盗窃、哄抢管道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