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制订的《长宁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2-06-04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制订的《长宁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科委制订的《长宁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已经2012年4月 16日第 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长宁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健全信息化建设管理机制,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效率,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实现本区信息化建设向集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一)项目定义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其他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以系统集成为特点的应用系统、安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项目。
      (二)适用范围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三)项目分类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分为信息系统新建项目( 含升级改造)、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采购项目和咨询服务项目四种类型。
      (四)项目组成
       1 . 信息系统新建项目是指信息系统新建、升级改造所需的硬件设备购置、商用软件购置、应用软件设计和开发、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集成、系统和安全测评、建设监理等方面的内容;
      2.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是指为保障已有信息系统软件、硬件正常使用所需的系统软件维护升级和硬件设备维护更新、通信服务、信息安全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3. 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采购项目是指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数据库、中间件、网络设备、服务器、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标准软硬件的购置等;
      4. 咨询服务项目是指开展信息化咨询、规划等课题研究方面的内容;
      5. 以下内容不属于信息化项目:
     (1)计算机、显示设备、扫描仪、复印机、打印机、通信设备和计算机辅助配件(包括移动存储设备)等办公设备的购买及维护;
      (2)各单位用于日常办公的互联网宽带接入及租用;
      (3)与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相关的培训、会议、信息采集和编辑等;
      (4)机房建设和改造的土建、弱电及装饰部分;
      (5)多媒体展示内容制作;
      (6)信息化应用系统中的非信息化设备;
      (7)未经区科委认定的其他项目和内容等。
       二、管理原则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以集约化与一体化为基本原则,遵循统筹规划、标准规范、注重实效、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要求, 建设规模与政府可用财力相匹配,采用的技术成果应具备成熟性和先进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管理程序和制度。
       三、管理责任
      (一)区科委是区本级预算单位信息化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项目的审核、实施指导和监督评估;
      (二)区财政局负责区信息化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三)项目申报单位是其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建设、应用和维护等,并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预算控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进行管理。
        四、管理流程
        本办法从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实施建设、项目验收、项目评估五个阶段对信息化项目进行管理。
       (一)项目申报
        分为项目集中申报和项目调整申报两种类型,所有项目均须通过长宁区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由二级部门申报的项目应由其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统一报送区科委。对跨年度建设项目,申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当年实际可完成的工作量,按“现金流量”的方式申请。
        1 . 项目集中申报: 凡使用区财政性资金(包括使用上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均需申报,申报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按要求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可参照长宁区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首页相关内容)。区科委负责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集中申报时间是每年年度预算编制前一个月,预算申报开始前区科委会发布《XX 年度长宁区财政性资金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指南》,规范项目申报范围,指导各部门开展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
       2. 项目调整申报: 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因故需要追加项目建设经费,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征询区科委和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因故需要调整建设内容或是取消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区科委提出申请,区科委对项目进行审核,区财政局依据区科委审核意见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预算调整。
       (二)立项审批
        项目申报受理完毕后,区科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综合评审,对于涉及全区性、资金量大或其他影响重大的项目,组织专家参与评审,确定立项意见。区科委根据评审结果和本区信息化发展实际,形成前置审核意见,并将结果报区财政局。项目立项后,由区科委确定本年度重点项目范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部门。
      (三)实施建设
       项目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实施公司,其中投资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新建项目(含升级改造)应聘请专业监理机构对项目内容实施监理,原则上监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区科委负责。项目单位在确定实施公司后应将项目开发合同和项目需求说明书同时报送区科委备案,在项目实施建设中,应在每季度末向区科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四)项目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并进行试运行。由区科委确定的重点项目,项目单位应在试运行结束后,向区科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科委将组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申请运行维护经费,同时验收结果将影响部门次年的信息化项目申报。
       (五)项目评估
        对于区科委确定的重点项目,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两年内,区科委可联合区财政局、 审计局等部门,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共同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区科委也可根据各单位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情况,联合区财政局、 审计局等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整体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办法参见《长宁区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管理办法》(长府办〔 2010〕 16 号)。
       五、资产管理
       对达到固定资产限额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均应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范畴,参照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长宁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府办〔 2009〕 80 号)同时废止。

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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