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工商分局制定的《关于支持区域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工商分局制定的《关于支持区域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试行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工商分局制定的《关于支持区域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试行意见》已经 2011 年 3 月 14 日第 156 次区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支持区域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试行意见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更加自觉服务“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目标要求,围绕长宁“精品虹桥,国际商都,智慧高地,活力城区”的“十二五”发展方针,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制定以下试行意见:
一、支持长宁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
(一)支持长宁国际商务商贸功能提升。 大力推进贸易功能集聚,积极推进贸易平台搭建,集聚龙头企业与机构,不断增强贸易运营控制功能和集聚辐射能力。根据长宁建设国际贸易中心承载区、虹桥商务贸易区的定位,重点围绕虹桥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强化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服务机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对重大项目做到提前介入、全程跟踪、高效服务,加大“引大、引强、引实”服务力度。
(二)支持长宁现代商业能级提升。 积极推进区内商业商务与文化融合发展,重点围绕中山公园商业中心升级发展,着力提升商业和文化休闲功能,积极服务商业项目建设和业态调整,凸显中山公园市级商业中心的特色和竞争力。积极实施定员联系、定期回访、定时反馈等“三定”制度,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进一步加大政策对接和产业支持力度,服务区内重点商业项目的商业业态调整升级,配合区政府做好天山路商业街改建和临空地
区商业配套工作。
(三)支持长宁总部型经济发展。 允许综合性地区总部和功能性地区总部的名称中出现“总部”和“中心”字样。鼓励企业成长为本地化总部,引导其在外省市设立生产型分支机构。允许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申请设立集团母公司和办理集团登记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四)支持文化创意等产业聚集区建设。积极对接“区校联动”,服务文化创意、法律服务、教育产业集聚区建设。允许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创意产业集聚区管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允许转企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保留现有名称的基础上增加企业组织形式。因企业合并分立导致其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可在企业合并分立完成之后办理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登记。
(五)大力实施商标发展战略。 积极推进长宁商标战略示范区和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协助长宁区政府职能部门完善商标品牌发展激励政策。成立虹桥临空经济园区商标战略实施工作站,进一步提升企业商标意识,形成企业主动、政府推动的商标发展良好格局,并以点带面推动全区商标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商标聚集效应,加强对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保护,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促进长宁经济快速发展。
(六)支持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发展。支持促进区内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服务外包、研发设计、广告和会展等现代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发展,主动提供前期政策咨询和指导,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注册服务。加大对长宁区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的收集、汇总和分析调研,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允许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来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原非正规就业的家庭服务业办理工商登记,促进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业发展。
(七)支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 切实落实国务院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意见,服务长宁区新一轮国资布局结构调整和国资国企开放性、市场化重组,主动为国资国企兼并重组提供参考咨询意见,并提供“绿色通道”等专项服务。企业因兼并重组办理工商登记的,无需提交货币出资比例证明。落实重点产业相关发展规划,提升基础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和帮助国资向新兴产业转移。
(八)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企业登记、企业年检、商标培育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积极帮助指导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允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鼓励大学生创业促进就业,继续实行大学生创业相关扶持政策,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
(九)形成重点企业走访联系机制。根据市工商局“走千家企业,促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活动的总体精神和部署,在区内开展“上门宣讲二十条,鼓励创新促转型”为主题的企业大走访活动。结合区位特点和区政府重点工作要求,以现代服务业、科技型企业和区重点企业为重点开展走访工作。领导带队,深入企业,做好政策宣传讲解工作,使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切实享受到实惠,并全面了解企业在创新驱动方面面临的困难和需求,建立健全工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机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推动企业转型发展。
二、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服务能级
(十)深化推进并联审批制度。 继续推进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力争使本区成为全市行政审批效率、行政透明度最高的区域之一。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沟通联动,优化审批流程,不断扩大企业设立并联审批事项和告知承诺范围,将企业设立登记过程中涉及由区一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全部纳入并联审批。探索建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一口收件直接受理制度,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积极配合网上企业设立并联审批系统建设,鼓励企业通过网上申请企业设立,实现“外网填报、内网预审、现场提交、限时办结”的服务方式。
(十一)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以不受企业名称四个组成部分依次排列的限制,可以将行政区划加括号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对于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三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十二)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加大对长宁区花园洋房、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或土地资源的功能改造,放宽经营场所的注册条件。允许从事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摄影摄像或设计、咨询等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创新型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在由街道(镇)提供并经确认备案后的场地进行集中登记。支持集中登记地管理单位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秘书服务、会计服务和法律服务。
(十三)拓展出资方式。鼓励公司股权出资、债权转股权,盘活公司资产,促进公司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使用权、域名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适当延长出资期限。允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货币出资比例以全部注册资本额为基准计算。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探索试行符合条件的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十四)简化登记方式,试行筹建登记。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超出母体企业经营范围的,允许先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允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一年内集中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超过五十家的,允许向母体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统一办理登记。允许筹建周期长且从事不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或证件前,向工商部门作出相关书面承诺,申请核发“XX 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
(十五)放宽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登记条件。 允许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和经营范围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后缀以“一期”、“二期”、“三期”等字样。允许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场所相同。
三、推进市场监管方式创新
(十六)改进企业年检制度。完善年检申报备案办法,全面推行企业网上年检。增加无纸化年检试点企业数量,鼓励无需提供财务报表的分支机构参加无纸化网上年检。以企业自愿为前提,继续为大型连锁企业分支机构提供集中年检服务。根据区政府重点扶持企业名单,结合登记注册信息情况,确定一批大型项目和重点工程企业,提供上门年检服务。对从事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信息服务及服务外包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中三类、四类企业和预警企业除外),提供绿色通道年检服务,免于提交审计报告,进行简易审查,当场办结。
(十七)强化商务楼宇监管。 积极探索商务楼宇企业监管的新途径、新方法。探索实行商务楼宇监管平台,构建工商部门与楼宇物业管理的信息互动机制。加强对楼宇内入驻企业的行政指导,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不断提升商务楼宇企业工商登记落地率和税收落地率,促进区域楼宇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十八)强化广告监管效能。 加强对广告业发展的行政指导,鼓励广告企业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载体提升企业竞争力。不断完善广告监管机制,强化广告监测和检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维护长宁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倡导广告企业积极参与公益广告宣传活动,设计制作主题鲜明、创意新颖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推进广告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九)完善信用分类监管。探索行业分类监管的新模式,强化远程行政指导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发展的监管机制。配合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对技术和工艺落后的、排放未达标的、有安全生产隐患且整改不力的企业,依法加大日常巡查和后续监管的工作力度,促其加速退出市场。促进企业树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支持区诚信体系平台建设。
(二十)提升统计分析能力。充分利用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定期发布反映本区企业数量、经济规模、经济结构、产业优势等综合情况,不断提高统计分析能力。参与研讨招商过程中面临的难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供政府决策参考。
本试行意见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宁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试行期两年。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宁分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试行意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