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生态环境局制订的《长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SY0024381610202100206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字号:长府办〔2021〕23号
  • 发布日期:2021-11-26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生态环境局制订的《长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21年11月8日区政府第1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长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上海市长宁区(以下简称“长宁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长宁区综合竞争力,因此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

(8)《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9)《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

(10)《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办法》

(11)《长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宁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区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固废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按照《长宁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各街道(镇)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

3.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区政府负责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体系。

4.部门协同、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动作用,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优化资源配置,各部门之间资源共享。

5.依法规范、科学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1.5事件分级

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域大面积污染的。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组织体系

长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应急联动机构、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和专家机构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管理处置。

2.1领导机构

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长宁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作为区委、区政府领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区应急管理制度措施,研究解决本区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应对全区各类突发事件。需启动区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应急委决定成立区应急指挥部,明确总指挥。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全区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指挥平台,负责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和应急求助报警的先期处置,根据联动机制和工作需要,协助区政府总值班室协调、调度公安、应急、建管、交通、水务、房管、卫健、民防、市容、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各街镇、临空园区对突发事件进行初期联动处置。遇有应急响应启动事件,按照区应急委和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相关应急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调度工作。

2.3指挥机构

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应急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长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区级突发环境事件专项议事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实施事件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长宁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决策、协调。在跨区界的突发环境事件中,与相关方协调事件处置工作,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的指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民防办、区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街道(镇)、临空园区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工作分工,指挥部设置若干工作组。工作组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对于Ⅰ级、Ⅱ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由市级部门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各应急单位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4工作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办),作为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与区总值班室共同承担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是区政府主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能部门,也是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综合协调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分析和研判工作。

(2)针对因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监测,组织排查污染源,查明事件原因,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并部署相关应急措施。

(3)针对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提出控制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4)针对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本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动态跟踪监测,开展预警预测和分析,提出应对建议。

(5)根据区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6)落实区应急处置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

(7)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相关委办局、各街道(镇)、临空园区等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联动单位。各应急单位实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的基础工作,加强和巩固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整体优势,提高整体应急处置能力。

2.5专家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急专家组,主要由各个领域专家组成,并与相关专家建立联络机制。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从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专家名单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对突发环境事件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4.其他需要应急专家组履行的职责。

3.预警与预防

3.1信息监控

企事业单位应加强自身的污染源监测。

各应急单位将可能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给区生态环境局,核实后及时上报至区政府。

区生态环境局加强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各类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开展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2预防工作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订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区生态环境局加强对本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的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掌握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判能力。

3.3预警级别与发布

按照《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相关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如下:

1.红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2.橙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3.黄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4.蓝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一定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依托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现有平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由市生态环境局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4预警响应

3.4.1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应急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必要的环境监测,预估发展态势、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危害程度,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

2.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并根据需要,转移、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人员。

4.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4.2预警调整与解除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或市级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调整或解除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当预警级别进行调整、解除时,各应急单位应根据上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1.1涉事单位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负有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涉事单位应及时组织单位员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立即开展自救,采取关闭、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减小环境危害,减少灾害损失,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等工作,同时向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园区、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4.1.2相关街道(镇)和临空园区

事发地街道(镇)或临空园区接到报告后及时了解涉事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基本状况,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相关事件信息;协助涉事单位、相关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指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控制事件态势。

4.1.3各应急单位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各应急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应急指挥部设立前的应急指挥具体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联动联系工作由区应急联动中心负责。

4.2信息报告与通告

1.信息报告制度

区应急委统筹全区突发事件信息汇总收集、分析、报告等信息处理工作,制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区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镇)、临空园区以及有关单位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综合获取机制、快速报告机制。

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依据“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信息报告范围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3. 报告程序

(1)各街道(镇)、临空园区和有关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风险隐患信息后,要迅速核实,向区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处置过程及时续报。公民、法人获悉突发事件信息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可向110、119、120等公共报警求助电话报告。

(2)区应急联动中心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告区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并按程序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区总值班室接报信息后按程序上报区委区政府领导。

(3)区应急办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按程序向区应急委领导报告,并按规定上报市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区应急委根据事件分级标准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4)接报单位通过网络、市民反映渠道获悉的突发事件信息,或接报的信息要素不全,要立即向有关单位核实、补充相应信息。报告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4.3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所引起的后果及环境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过程中,则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3.1 Ⅳ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3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人以下的;

3.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4.造成本区较小范围内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4.3.2 Ⅲ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

5.造成本区较大范围内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4.3.3 Ⅱ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5.造成两个以上区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4.3.4 Ⅰ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50人以上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两个以上区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6.造成本市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4.4响应启动

4.4.1Ⅰ、Ⅱ级应急响应

Ⅰ级、Ⅱ级响应等级的事件发生后,启动市级预案,依照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区政府按照工作职责立即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先期处置。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根据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突发性境污染事件的不同类型,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可商请部队和武警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4.4.2Ⅲ、Ⅳ级应急响应

Ⅲ、Ⅳ级响应等级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第一时间部署在事发地所在街道(镇)、临空园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区应急委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各应急单位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相应的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和相关联动单位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4.3周边区发生影响本区的突发环境事件

周边区县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本区环境的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区应急委、区总值班室。必要时,向区应急委提出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4.5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4.5.1现场处置

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继续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处理方案,根据不同的环境污染采取分类处置。

1.不同类型环境污染控制措施

水体污染控制措施

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所在街道(镇)、临空园区,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及应急监测,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涉及饮用水污染的,区建设管理委要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所在街道(镇)、临空园区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时,事发地所在街道(镇)、临空园区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土壤污染控制措施

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所在街道(镇)、临空园区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区规划资源局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地下水污染控制措施

地下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所在街道(镇)、临空园区立即查明地下水污染的来源,切断污染源,阻断地下水污染暴露途径,并根据所在地的水文水质信息,开展地下水污染趋势预测,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对污染的地下水采取抽取处理、生物修复、土壤冲洗、植物修复等方法进行地下水修复。

2.典型场景突发环境事件

苏州河水体污染处置措施

当苏州河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生态环境局协同各应急单位调动最近的企事业单位储存的应急物资,立即开展水体污染控制措施,切断污染源,消除水体污染。

苏州河如涉及跨区/跨界污染的,立即与相关方协调事件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污染情况采取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

道路交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

本区可能发生的道路突发环境事件主要为装载危险化学品等物质的车辆发生车祸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当道路交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区生态环境局配合责任单位,根据泄漏物品的性质采取对应措施,切断泄露源,对于已泄露的物品采取隔离、吸附、收集等措施或引流至安全区域,防止泄漏物进入土壤和水体引发二次污染。

4.5.2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区建设管理委、区绿化市容局、区规划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同时根据事发现场周边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地下水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3人员疏散

进入应急处置程序后,区公安分局、区建设管理委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街道(镇)、临空园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和事发现场的地理、社会条件,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域,制定疏散路线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影响的人员至安全区域,由事发地街道(镇)、临空园区妥善安置疏散人群。

4.5.4医学救援

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安排重症伤病员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等工作。

4.5.5市场监管和调控

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应密切关注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5.6维护社会稳定

事发地所在街道(镇)、临空园区、区公安分局等应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的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及时解决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被损坏问题、提供生活必需品;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区委宣传部应依法进行信息发布,通过多种方式,全面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4.6信息发布

1.I级、Ⅱ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发布口径,区政府如实上报具体情况。

2.Ⅲ级、Ⅳ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区委宣传部负责,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参与。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意识以及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3.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及公众防范常识等,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4.7应急终止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市级有关部门按程序发布。

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程序如下:

1.区应急指挥部确认具备终止条件和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终止申请,区生态环境局提出终止意见或建议,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

2.区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向区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区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领导亲自指挥协调的,也可由区应急指挥部下达终止命令。

应急状态终止后,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5.后期处置

5.1环境损害评估和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及事发地街道(镇)、临空园区等开展污染调查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查明事件的原因和性质,确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做出报告,为后续环境修复和生态重建提供依据。

5.2生态环境恢复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牵头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5.3恢复重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镇)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要及时组织做好灾民的安置转移工作,妥善安排。切实保障受灾市民的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的监控工作;事发地街道(镇)和有关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方案,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组等专业队伍的建设,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建设管理委、区民防办等部门要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区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应急队伍培训、演练,通过合理部署进一步强化应急队伍在突发环境事件下应急处置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应急队伍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6.2物资保障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区科委、事发地街道(镇)、临空园区等配合建立健全本区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3信息与通信保障

区应急办和应急联动中心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建立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移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通信安全畅通。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事发地街道(镇)、临空园区等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应急通信设备。依托全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等相关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

6.4技术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相关的专家库建设,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还应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的技术水平,为事件的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和后期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5交通与治安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组织与实施,区公安分局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处置“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事发地街道(镇)、临空园区要协调做好交通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及管理,根据生态环境局监测、调查情况,划定警戒范围,设置警戒线,维持秩序,疏散群众,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的防范保护。

6.6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群众性救援组织和志愿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要根据环境污染的特性和需要,严密组织实施。

6.7经费保障

按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道(镇)、临空园区等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2.培训

区生态环境局可联合各街道(镇)、临空园区等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要求,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以及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环境应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3.演练

区生态环境局可联合各街道(镇)、临空园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及时进行总结和完善,使应急预案得到不断完善和提高。

7.预案管理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2预案修订

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预案报备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将本预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区应急局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行动依据。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方案。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1

长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附件2

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其职责

序号

应急工作组

工作职责

1

指挥决策组

负责应急期间重大工作集体决策,决定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终止响应等各类重要事宜。应急期间,指挥决策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工作组工作报告,部署工作。

2

污染处置组

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组织切断污染源,拦截污染物;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组织建立环境污染现场警戒区域和管控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区域。

3

应急监测组

根据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周围环境敏感点、气象、地貌、水文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检测频次,开展大气、水体、土壤、地下水等监测,并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4

医疗救护组

设置救护点,开展受伤人员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救治工作。

5

信息发布组

负责组织环境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

社会稳定组

负责对受影响地区实施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加强治安管理,实施交通管制等,打击传播谣言等违法行为,防止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调控。

7

后勤保障组

负责环境应急现场的通讯、交通、物资、经费等后勤保障工作。

8

事故调查组

负责调查引发环境污染的原因,评估事件影响,统计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提出防范意见。

9

善后处置组

负责做好污染损害赔付、废物处置以及其他善后工作。 

附件3

应急单位及其工作职责

单位名称

主要职责

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分析和研判工作。

2、针对因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监测,组织排查污染源,查明事件原因,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并部署相关应急措施

3、针对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提出控制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4、针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且本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动态跟踪监测,开展预警预测和分析,提出应对建议。

5、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6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应急

1、负责本区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街道(镇)、临空园区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牵头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配合市级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本区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3、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区公安分局

1、受理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按照指挥部指令采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2、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疏散撤离危险区域及可能受危害区域的人员和重要物资,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重要保护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

3、负责因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不明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人立案侦查。

区消防救援支队

1、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救救援,组织扑灭事故现场的火灾。

2、参与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控制方案,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一步扩大。

3、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对现场失踪人员进行搜救。

4、在灭火救援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防废水造成次生环境污染。

区建设管理委

1、参与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2、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

3、依据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范围,协调落实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

1、负责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健康宣教、卫生防疫工作等。

2、负责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点;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3、负责本区卫生应急工作,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开展本区重大灾害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护工作。负责本地区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健全落实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为需要救治的伤员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工作。

区民防办

参与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以及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绿化市容局

1、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现场洗消工作。

2、协助做好绿化林带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

3、配合事后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

区财政局

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监管工作。

2、负责落实区级环境应急装备、防护用品的购置、维护费用和应急救援建设及运行经费,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协调经济动员潜力资源中涉及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供应,配合协调环境应急相关项目的建设。

商务委

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按照程序组织调出。

区规划资源局

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地籍数据资料,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区科委

协调联通、电信、移动运营商向手机用户推送预警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

1、参与相关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2、负责应急期间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

3、参与因特种设备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指导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

区委宣传部

牵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与协调处置工作,指导部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事发地所在街道(镇)、临空园区

1、配合区公安、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减轻或消除污染。

2、及时向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上报相关事件信息,及时向可能波及到的相邻区域通报相关信息。

3、积极开展应急处置,配合区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原因调查。

4、组织对人员的转移安置和医学救援,提供相关的应急保障。

涉事单位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单位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事故信息。

2、提供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资料;做好应急保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

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履行相应的职责。

附件4

突发环境事件情况信息报告

事件单位

 

事发地点

 

报告负责人

 

报告事件

 

联系电话

 

事件起因

□违法排污  □安全事故  □交通事故  □自然灾害  □其他

事件类型

□水体污染    □大气污染    □土壤污染    □生态破坏

□噪声和震动    □其他

影响范围

 

污染物种类和数量

 

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事件调查基本情况            (事发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环境影响现状等)

 

应急监测                            (采样点分布情况、监测数据、影响分析范围、附图显示)

 

周边敏感点分布情况            (周边是否有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医院、学校、居民聚集区等敏感目标,附图显示)

 

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下一步工作建议

 

调查人员签字

 

附件5

应急单位联络方式

序号

部门

联系方式

1

区委宣传部

021-22051811、021-22051849

2

虹桥临空经济园区

021-52198166

3

新华路街道办事处

021-62813399

4

江苏路街道办事处

021-62520234

5

华阳路街道办事处

021-80110101

6

周家桥街道办事处

021-52731911

7

天山路街道办事处

021-62598009

8

仙霞新村街道办事处

021-62781828

9

虹桥街道办事处

021-62085098

10

程家桥街道办事处

021-62687701

11

北新泾街道办事处

021-52163762

12

新泾镇政府

021-52161000

13

区生态环境局

021-60196779、021-60196780

14

应急

021-22050176

15

区公安分局

110

16

区消防救援支队

119

17

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021-22050561

18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021-22051232

19

区医疗保障局

021-52064890

20

区民防办

021-62104089

21

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021-62708417

22

区财政局

021-22051308

23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21-22051124

24

商务委

021-22050817

25

区规划资源局

021-22050610

26

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021-52388259

27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21-62113277

附件6

长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7

长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

联系方式(参考表样样张)

 

姓 名

部门

职 务

固定电话

应急联络方式(手机)

电子邮箱

指挥决策组

组长

 

 

 

 

 

 

联络员

 

 

 

 

 

 

污染处置组

组长

 

 

 

 

 

 

联络员

 

 

 

 

 

 

应急监测组

组长

 

 

 

 

 

 

联络员

 

 

 

 

 

 

医疗救护

组长

 

 

 

 

 

 

联络员

 

 

 

 

 

 

信息发布组

组长

 

 

 

 

 

 

联络员

 

 

 

 

 

 

社会稳定组

组长

 

 

 

 

 

 

联络员

 

 

 

 

 

 

后勤保障组

组长

 

 

 

 

 

 

联络员

 

 

 

 

 

 

事故调查组

组长

 

 

 

 

 

 

联络员

 

 

 

 

 

 

善后处置组

组长

 

 

 

 

 

 

联络员

 

 

 

 

 

 

注:应急指挥部成立后依照此样张填报相关人员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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