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11-04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制度作用,树立质量标杆,推动各行各业提升质量、追求卓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长宁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0日发布了《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长府办〔2018〕34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区长质量奖的设置极大地激发了企业参与的热情。在已完成的第一、第二届区长质量奖评审中,共有6家组织和5名个人获奖。2019年,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对《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结合《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沪委办发〔2020〕26号)等文件要求,《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部分内容需要调整。其中,《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项目奖项、规模和周期设置合理,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第(五)项规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周期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奖励经费的用途范围增加了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第九条删除了“评审事务性工作由本市公益性质量专业机构承担”。

二、制定过程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启动了《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专程听取了市市场监管局职能处室的意见,广泛收集并研究其他区相关政策。通过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了社会公众、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共收到建议和意见23条,采纳22条。此外,还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及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开展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公平竞争性审查及合法性初审,均符合要求。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共30条)。

1.目的宗旨;2.奖项设立;3.奖励数量;4.评定原则;5.评审标准;6.工作及奖励经费;7.评审机构和职能;8.评审人员资格条件);9.培育推荐;10.组织申报条件;11.个人申报条件;12.避免重复申报;13.申报;14.资格审查;15.资料评审;16.陈述答辩;17.现场评审;18.综合评价;19.评审公示;20.表彰奖励;21.宣传推广;22.评审纪律;23.双向监督;24.社会监督;25.诚实信用;26.获奖者义务;27.获奖称号使用规则;28.奖励撤销;29.解释权限;30.实施日期。

(二)修订重点。

1.奖项设立。奖项名称调整为区长质量奖金奖、区长质量奖创新奖,并分为“组织”和“个人”奖。

2.评奖周期和奖励数量。每届区长质量奖评奖周期调整为三年,其中两年开展培育、一年开展评奖。奖励数量调整为“每届金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均不超过2个,创新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均不超过5个”。

3.评定原则。在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的原则中,保留“自愿;科学、客观、公正;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并加入“免费”原则。

4.评审机构。“区长质量奖评审联席会议”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成员组成调整为区府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科委。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遴选评审人员,组织评审组开展当年评审工作”,删除了“评审事务性工作由本市公益性质量专业机构承担”这一内容。

5.申报条件。在个人申报条件中,加入“长期从事基层质量工作实践,具有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为本区产业工艺、技能改进发展、企业质量水平提升做出突出贡献。在一线工作岗位上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实绩突出,在群众中赢得良好赞誉。”的内容,体现对一线质量从业人员发扬“工匠精神”的鼓励和支持。

6.奖励标准。调整为:“金奖组织50万元/家、个人2万元/名;创新奖组织10万元/家、个人1万元/名。”

7.奖励经费用途。调整为“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和个人,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