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长宁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SY002438160202400066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长府办〔2024〕18号
  • 发布日期:2024-07-11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依据《上海市长宁区机构改革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长宁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宁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的规定,下列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29家)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长宁区教育局

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长宁区民政局

长宁区司法局

长宁区财政局

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长宁区生态环境局

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

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长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长宁区应急管理局

长宁区审计局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宁区体育局

长宁区统计局

长宁区医疗保障局

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长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长宁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长宁区信访办公室

长宁区数据局

长宁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二、镇人民政府(1家)

新泾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9家)

新华路街道办事处

江苏路街道办事处

华阳路街道办事处

周家桥街道办事处

天山路街道办事处

仙霞新村街道办事处

虹桥街道办事处

程家桥街道办事处

北新泾街道办事处

本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及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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