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管理委制订的《长宁区处置燃气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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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SY00243816020230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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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长府办〔2023〕25号
  • 发布日期:2023-06-07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管理委制订的《长宁区处置燃气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建设管理委制订的《长宁区处置燃气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已经2023年5月15日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宁区处置燃气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效有序预防、减少和应对各类燃气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长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燃气事故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燃气事故,是指燃气在输配、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以及因其它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

1.4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社会动员、联防联控。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长宁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作为区委、区政府领导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共同承担。

2.2办事机构

区各相关委办局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区应急联动中心

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承担本区各类突发事件和应急求助报警的先期处置和指挥、组织、协调、调度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4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重大、特大燃气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实施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属地街道(镇、园区)政府领导担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就近开设。

2.5工作机构

2.5.1职能部门

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管理委)是本区城镇燃气的行政主管单位,作为本区应对各类城镇燃气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燃气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应急保障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协助事发地街道(镇、园区)政府处置一般和较大燃气事故,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负责组织实施后续专业应急处置。

(2)动态掌握燃气行业运行情况,及时组织收集、研判、报告、通报燃气事故预警信息。

(3)及时掌握并向区政府报告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后续措施;指导相关单位对受损的燃气设施进行修复和善后协调工作等。

(4)组织编制本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街道(镇、园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5)协调燃气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5.2相关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2.5.3区、基层应急机构

区级完善相应的燃气事故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健全燃气事故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指挥机构,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完善基层应急机构建设。街道乡镇应落实燃气应急管理工作职责,整合和共享信息资源,统筹基层应急资源。社区以居委党组织为核心,居委会为主导,组织网格员、消防员、灾害信息员、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人员、社区党员、居民骨干、志愿者等共同参与,推动社区燃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燃气风险隐患和重大突发事件排查、发现、报告制度。

2.6专家机构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组建处置燃气事故专家库,为应急管理、燃气事故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咨询,必要时组建专家组参加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 风险防控

3.1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建立和发挥燃气安全联席会议的机制和作用;研判燃气风险,牵头组织燃气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和办法;各街道(镇、园区)每年年底进行总结,对趋势进行研判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区政府,抄送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3.2危险源防控机制

建立健全燃气行业重点地区、重要设施、重大活动中的风险点和危险源等风险防控机制,依法开展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完善激活应急预案。

燃气企业应建立完善日常运行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确保运行安全。如气瓶的溯源管理,按规定对储配站、场站等进行安全评估等。

3.3燃气运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和“上海市燃气行业监管信息平台”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燃气风险源的调查研判、动态监测、实时预警。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立健全本区燃气运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明确风险责任单位、落实管控措施,动态掌握全行业应急队伍、物资管理情况;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风险的预警、研判和处置。

加强对本区域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燃气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燃气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形成各职能部门、属地街镇共同参与、联合执法的燃气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发挥城运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作用,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餐饮经营单位用气安全、违章占压等加强监督检查。

燃气企业根据燃气设施使用及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专业处置预案和操作规程,与本区政府建立安全协作网络,与网格化管理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协同防范、处置燃气事故,定期沟通燃气管网设施的动态情况以及相关改造建设计划;运用技术手段,做好现役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和燃气设施运行数据库,建立安全可靠的动态化管理系统。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充分利用“上海市燃气行业监管信息平台”,依托城市运行 “一网统管”等平台,打通各部门数据壁垒,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实施动态监测;燃气企业应结合实际加大信息化、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如SCADA系统、压力预警系统、全配送系统等),通过实时的数据监测,历史的数据分析,对各类设施、设备,特别是高危设备、老旧管网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或扩大。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发布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4.2预警

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及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4.2.1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1.1红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红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由于燃气事故等原因,可能造成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0%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2.1.2橙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橙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2)由于燃气事故等原因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5%,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2.1.3黄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黄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2)由于燃气事故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0%,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2.1.4蓝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蓝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由于燃气事故等原因,可能造成3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5%,且无法在72时内解决的。

4.2.2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发布单位、预警级别、预警类型、影响范围、注意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时间等。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燃气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发布。黄色、蓝色预警由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发布,并向市燃气行政主管单位报备,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4.3采取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建设管理委、区应急联动中心、相关部门、属地街道(镇、园区)和有关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有燃气泄漏、爆炸等险兆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毕的,采取停气措施。

(2)组织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3)必要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准备。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5)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4调整、解除预警

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听取专家研判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有关情况。

当燃气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发布流程相同。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通过“110”报警或者本区域燃气应急电话等报告。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值守应急机制,建立完善燃气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区行政辖区的态势,区建设管理委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报告,并及时向毗邻区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5.1.1报告内容

燃气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应做到首报快、续报准和终报全。

5.1.2报告程序与时限

各街道(镇、园区)及有关部门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根据事故情况按照国家、市级及本区有关规定,如实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单位应向属地街道(镇、园区)报告事故信息;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应向区政府、市燃气行政主管单位报告燃气事故;燃气企业应向上级单位及市、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报告。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区城运值守组报告。凡造成1人(含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含3人)受伤的事故,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以口头方式、30分钟内以书面或短信方式向区城运值守组报告,区城运值守组在接到报告信息后,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部门按预案进行处置,并将情况报区委办、区府办主任,由区委办、区府办主任报区领导。同时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和燃气企业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市燃气行政主管单位报告。特大燃气事故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5.2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是先期处置第一责任人,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措施,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疏散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属地街道(镇、园区)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区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5.3响应分级

本区燃气应急响应分为四级:I级、II级、III级和IV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燃气事故。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燃气事故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

5.4分级响应

燃气事故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特别重大和重大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市应急处置机构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相关救援队伍应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较大和一般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区政府视情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会同街道(镇、园区)、消防、公安、燃气行政主管等单位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5.5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的动态发展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响应级别调整后,对应的应急措施要符合处置规范。

5.6指挥协调

5.6.1组织指挥

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相关工作。

燃气事故处置的组织指挥,根据5.4的规定,由市、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燃气事故需启动多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措施进行处置的,分别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措施。

属地街道(镇、园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燃气事故的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区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5.6.2现场指挥

现场火灾救援指挥长由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根据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园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街道(镇、园区)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时,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突发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1)公安机关立即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场所封闭、隔离,及时清除、转移事故区域的车辆等措施,维持社会治安, 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2)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力量抢救遇险被困人员,配合专业部门力量采取措施控制险情。

(3)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健康危险因素应急监测。

(4)燃气企业及时判断可能引发停气的时间、区域和涉及用户数,按照指令制定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方案,组织抢修被损坏的燃气设施,根据专家意见,实施修复、恢复等措施。

(5)区相关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媒体协调和服务工作,会同智能部门及时发布突发事故相关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5.7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供发布口径。

较大、一般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区建设管理委提供发布口径。

5.8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应对职责的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工作

事发地街道(镇、园区)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2恢复重建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街道(镇、园区)应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3调查与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查清事故经过和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燃气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市人民政府可授权、委托市应急管理部门或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较大燃气事故或者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燃气事故由区政府组织调查,区政府可授权、委托区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区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燃气事故由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故调查组由燃气、应急、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以及属地街镇等部门派员组成,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7准备与支持

7.1队伍保障

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及各街道(镇、园区)应进一步优化应急体制,加强与区应急联动部门的对接,强化燃气事故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不断加强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燃气企业应落实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不断研究新技术,配备相应的专业施工设备;积极开展事故处置专业培训,提升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结合预案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现场处置能力。

7.2交通保障

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或者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7.3装备物资保障

各街道(镇、园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燃气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工作。

燃气企业要储备燃气抢修所需装备和物资,厘清并更新信息数据库,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存储点、使用范围和调配规定等,并上报燃气行业管理部门。

7.4经费保障

各街道(镇、园区)按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并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燃气企业应确保应急工作资金的落实,保证专款专用,建立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批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8预案管理

8.1预案体系

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应对燃气事故的行动依据,是指导各街道(镇、园区)及有关单位编制相应预案的文件。

各街道(镇、园区)(区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制定本辖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燃气企业视本单位的性质和危险源状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鼓励居委和小区物业编制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或措施。

8.2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8.3预案备案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将本预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抄送区应急局备案。燃气企业应将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报市、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备案。

8.4预案演练

各街道(镇、园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和燃气企业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经常性组织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对演练过程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5预案评估与修订

区建设管理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6宣传与培训

各街道(镇、园区)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安全用气知识的宣传。结合开展“5·12”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安全用气百日活动”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各街道(镇、园区)、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根据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开展应急培训。社区应加强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安全使用燃气等科普宣传教育,将防灾减灾、处置燃气事故等纳入居委干部、社区工作者、居民小组长、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

9附则

9.1预案解释

本预案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建设管理委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9.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相关单位及职责

2.燃气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1

相关单位及职责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必要时,协助街道(镇、园区)处置燃气事故;动态掌握燃气行业运行情况,及时组织收集、研判、报告、通报燃气事故预警信息;及时掌握并向区政府报告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后续措施;组织编制本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指导街道(镇、园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协调燃气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对受损的燃气设施进行检查、评估和修复。

区房管局:负责督促协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现场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视情采取隔离警戒和交通管制等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疏散和救助。

区消防救援支队:承担火灾扑救并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或者参与燃气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与其他区县、市级相关部门和有关上游供气方的天然气生产、调度、供应的组织协调。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

区卫生健康委: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视情汇总、报告伤员救治信息。

区国防动员办:参与燃气事故现场的检测。

区生态环境局:监测、分析燃气事故对周边地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并对事故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或者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并参与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新闻办):协助做好较大、一般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事故灾难中符合相应条件的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协调遗体处理等善后事宜。

区商务委:组织实施储备物资、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按照程序组织调出。

区电力公司:对燃气事故现场实施断电或者根据需要提供现场临时用电,抢修被损坏的电力设施。

区武警支队:特大、特殊燃气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协助燃气应急抢险,配合做好现场秩序维护。

事发地街道(镇、园区):负责区域范围内燃气事故的属地响应,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燃气企业:根据燃气设施使用及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与有关区燃气管理部门完善安全协作网络和处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网络,按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做好燃气事故预防、预测、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附件2

燃气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燃气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燃气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一、I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一)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燃气中毒,下同);

(二)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II级(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级(重大)燃气事故:

(一)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三、III级(较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I级(较大)燃气事故:

(一)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四、IV级(一般)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V级(一般)燃气事故

(一)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3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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