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长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区政府相关委、办、局,各街道(镇),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24〕3号)要求,切实做好本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本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为打造文化自信自强的上海样本和上海建设习近平文化思想最佳实践地提供重要支撑。
(二)总体目标。建立本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建立本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进一步打造具有现代科学素养的文物工作专业队伍。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长宁区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至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区普查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普查培训和相关准备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按照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本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接受上级验收后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
四、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部署,为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长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区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本区普查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街道(镇)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普查工作要求,积极提供各系统、各地区的文物线索,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组织动员工作,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的重要问题,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普查经费保障。此次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规定,由中央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足额核定,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强普查工作队伍。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组建普查工作专班,负责编制区普查实施方案、统筹安排推进计划、开展普查业务培训、全面负责普查数据资料的复核整理和登记录入、做好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明确文物普查工作分管领导,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组建文物普查队,按照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本系统、本区域、本单位内的文物普查、文物线索提供、信息采集登记等工作。各单位要组织好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力量等积极参与文物普查工作。
(三)如实填报普查资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部门、街道(镇)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加强普查质量管理。各部门、街道(镇)和单位要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实施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普查中形成的资料和信息数据,由区领导小组审定,报区政府同意后向市普查办公室报送。
(五)严肃追责问责。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街道(镇)和单位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保护和文物普查的宣传,及时发布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参与普查的浓厚氛围,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附件:长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长宁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潘国力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陈 颖 副区长
副组长:朱剑伟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局长
成 员:周 淼 区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田 慧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新闻办主任
缪 武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民宗办主任
王佩娟 区档案局副主任、区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孙国良 区机管局副局长
张晓钟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 虹 区商务委副主任
沈 懿 区教育局副局长
张正行 区科协常务副主席
史建骏 区民政局副局长
沈 磊 区财政局副局长
苏立琼 区规划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王 栋 区建设管理委副主任
杨怡宁 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副局长
赵厚曾 区退役军人局副局长
郑韵清 区国资委副主任
薛广宇 区统计局副局长
王晔菲 区绿化市容局副局长
马 彬 区房管局副局长
杨乐瑾 新华路街道副主任
刘 莉 江苏路街道副主任
秦 捍 华阳路街道副主任
王洁华 周家桥街道副主任
方志斌 天山路街道副主任
陈 嵩 仙霞新村街道副主任
丁乙丙 虹桥街道副主任
蔡伟奇 程家桥街道副主任
范层峰 北新泾街道副主任
殷 晖 新泾镇副镇长
王海明 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由杨怡宁同志兼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办公室主任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领导小组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