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方案》已经2023年5月22日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长宁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治水思路,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节约〔2021〕379号)、《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2〕1067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以《国家节水行动》为纲领,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依托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全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加强组织领导,凝聚部门合力。将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纳入区管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纳入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做好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工作。
(二)建立健全机制,规范用水行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完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的制度,规范各行业用水行为,做好水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
(三)推进载体建设,发挥示范作用。节水型载体创建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抓手,严格按照节水创建考核标准,以节水型机关(单位)、节水型学校、节水型小区等载体建设为重点,发挥“节水机关”、“节水学校”、“节水小区”等示范引领作用。
(四)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全民参与。健全政策标准体系,把节水减排作为支撑本区发展的重要举措,大力开展节水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民节水减排意识养成,激发社会节水内生动力。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2〕1067号)要求,中心城区于2024年底前完成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列入最严格水资源年度考核。
(二)主要任务
1.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及计划用水管理
对于公共供水用户,配合市节约用水促进中心做好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用水户节水技术和器具改造等相关节水工作。
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
2.落实重点用水户监控名录监管
根据动态调整的国家和市级重点用水户监控名录,配合市节约用水促进中心落实本区重点用水户的节水指导及监管工作。
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
3.推进节水载体建设
继续高标准推动节水型机关(单位)、学校、小区、企业等节水载体创建,建立长效机制使创建工作常态化,打造一批高效节水示范点,以板块推进、示范带动为主线,推动机关、学校、小区等各行业节水工程建设,实现公共机构(区级机关和区直事业单位)节水型单位创建率≥50%、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15%的目标。
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区机管局、区教育局、区文明办、区商务委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镇、临空园区
4.加强城镇生活节水工作
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推进公共场所和新建小区居民家庭全面采用节水器具,推进居民用老式水嘴更换工程。
责任单位:区商务委(菜场、大型商场)、区教育局(学校)、区民政局(养老院)、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车站)、区文化旅游局(酒店、宾馆、景区、长宁图书馆)、区卫健委(医院、社区卫生中心)、区体育局(体育场所)、区绿化市容局(公厕、公园)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镇、临空园区
5.开展非常规水源利用工作
积极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和优水优用等要求,推动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机关单位、住宅小区、企业等优先建设和使用雨水集蓄利用系统,提高雨水资源利用水平。立足苏州河长宁段,推进苏州河长宁段海绵城市建设等与雨水集蓄利用相结合。积极组织申报雨水综合利用案例评选活动,推广本区雨水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和优秀经验。
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区机管局、区教育局、区文明办、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商务委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6.加大节水宣传力度
持续开展“清瓶行动”节水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融媒体等新型方式,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等主题宣传,对节约用水进行全面宣传教育,逐步将节水宣传纳入中小学教育活动,大力推进节水宣传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楼宇、进厂企,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节水的新风尚。
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区文明办、区机管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镇、临空园区
四、工作计划
(一)第一阶段(2023年3月—2023年9月):组织实施阶段
按照《实施方案》和《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内容,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全面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指标按期达到标准要求。
(二)第二阶段(2023年9月—2023年11月):自评申报阶段
按照《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要求对我区的达标建设工作进行自评,对未按要求完成落实的部分开展限期整改,直至自评总分达到 85 分以上,再向市水务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第三阶段(2023年12月):技术评估和验收阶段
按照《实施方案》和《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要求做好台帐、汇报等各项迎检准备,迎接水利部太湖局、上海市水务局的技术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迎接水利部的现场考评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由长宁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各项工作。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负责制定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各相关委办局、各街镇按照任务分解表,落实各项工作。
(二)加大政府投入,拓宽投入渠道
研究制定区级财政对节水项目建设、节水技术推广等实行补贴或其他激励政策,积极鼓励民间投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投入节水设备(产品)生产、节水改造、城市管网改造、污水处理等项目。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节水社会氛围
深入开展节水文化建设,营造节约用水的社会氛围,把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利用节水宣传教育基地,提高公众节水意识和节水技能,形成全民节水的良好氛围。
附件1.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
2.长宁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任务分解表
附件1
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
(试 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和直辖市所属区(县)节水型社会评价工作。
二、必备条件
1.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定的控制指标全部达到年度目标要求。
2.近两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3.节水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齐备。
三、评价方法
1.除标准特别指出之外,应当采用上一年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评价计算得分。
2.总分85分以上者认定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要求。
3.如遇缺项,则该项不得分,评价总分按照公式进行折算,折算公式为:评价总分=(实际总得分-加分项得分)*100/(100-缺项对应分值)+加分项得分。加分项不计入缺项。
说 明
[1]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是指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和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
[2]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是指有计量设施的农业取水口灌溉取水量占灌溉总取水量的比例。
[3]北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南方地区,包括江河源头区的青海、西藏。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5]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实施面积是指县级行政区(含直辖市所辖区、县)自部署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来已实施的总面积,计划实施面积是指计划实施的总面积。
[6]重点用水行业包括火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化工、食品等行业。
[7]公共机构是指县(区)级机关和县(区)直事业单位。
[8]居民小区是指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实行集中供水的城镇居民小区。
[9]公共场所是指公用建筑物、活动场所及其设施等。
[10]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再次利用的水。
[11]公众节水意识调查由县级行政区(含直辖市所辖区、县)自主开展,在评价时重点对调查工作进行核查。
[12]高效节水灌溉率是指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占灌溉面积的比例。
附件2
长宁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任务分解表
序号 |
评价类别 |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用水定额管理 |
严格各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强化定额使用 |
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载体认定等工作中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得8分。在近两年上级部门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例未按规定使用用水定额的,扣1分,扣完为止 |
市节约用水促进中心 |
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 |
2 |
计划用水管理 |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1]数量占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数量的比例 |
所占比例达到100%,得10分;每低3%,扣1分,扣完为止 |
市节约用水促进中心 |
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 |
3 |
用水计量 |
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2]:农业灌溉用水计量水量占农业灌溉用水总量的比例 |
北方地区[3]: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80%,得5分;每低4%,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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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地区[3]: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60%,得5分;每低4%,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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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水计量率:工业用水计量水量与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 |
工业用水计量率为100%,得5分;每低3%,扣1分,扣完为止。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用水计量率必须达到100%,否则本项得0分 |
市节约用水促进中心 |
区商务委、区统计局(负责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 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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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价机制 |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推进农业水权制度建设,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实施面积占计划实施面积[5]比达到100%,得2分;每低2%,扣0.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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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执行水价加精准补贴(补贴工程运行维护费部分)占运行维护成本比达到100%,得2分;每低2%,扣0.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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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得4分;未实行,得0分 |
市节约用水促进中心 |
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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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得4分;未实行,得0分 |
市节约用水促进中心 |
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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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缴 |
按标准足额征缴水资源费,得4分;在近两年上级部门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1例未足额征缴的,扣1分,扣完为止 |
市节约用水促进中心 |
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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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节水“三同时”管理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执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全部执行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得6分;在近两年上级部门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1例未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的,扣1分,扣完为止 |
市节约用水促进中心 |
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 |
6 |
节水载体建设 |
节水型企业建成率:重点用水行业[6]节水型企业数量与重点用水行业企业总数的比值 |
北方地区:节水型企业建成率≥50%,得6分;每低3%,扣1分,扣完为止 |
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 |
区商务委、相关企业 |
南方地区:节水型企业建成率≥40%,得6分;每低3%,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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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数量与公共机构[7]总数的比值 |
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成率≥50%,得6分;每低3%,扣1分,扣完为止 |
区机管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 |
相关委办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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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节水型居民小区数量与居民小区[8]总数的比值 |
北方地区: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20%,得6分;每低1%,扣2分,扣完为止 |
区文明办、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 |
各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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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地区: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15%,得6分;每低1%,扣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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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供水管网漏损控制 |
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城镇公共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量之差与供水总量的比值 |
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各地区可根据《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对10%的评价值进行修订,按照修订值进行评分),得8分;每高1%,扣1分,扣完为止 |
市节约用水促进中心 |
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 |
8 |
生活节水器具推广 |
全面推动公共场所[9]、居民家庭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
公共场所和新建小区(2014年后)居民家庭全部采用节水器具,得8分;发现1例未使用,扣1分,扣完为止。(初评抽查的公共场所和居民家庭不少于10个) |
区商务委(菜场、大型商场)、区教育局(学校)、区民政局(养老院)、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车站)、区文化旅游局(酒店、宾馆、景区)、区卫健委(医院、社区卫生中心)、区体育局(体育场所)、区绿化市容局(公厕、公园) |
各街镇、临空园区 |
9 |
再生水[10]利用 |
再生水利用率:经过处理并再次利用的污水量与污水总量的比值(指市政处理部分,不含企业内部循环利用部分) |
北方地区:再生水利用率≥20%,得8分;每低1%,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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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地区:再生水利用率≥15%,得8分;每低1%,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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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会节水意识 |
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 |
经常性开展节水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水情知识和节水知识,得4分;未开展,得0分 |
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区文明办、区机管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局 |
各街镇、临空园区 |
公众具有明显的节水意识 |
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公众节水意识调查[11],70%以上的调查对象具有明显的节水意识,得4分;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 |
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 |
各街镇、临空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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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加分项 |
节水标杆示范 |
区域内有企业、公共机构、产品、灌区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水效领跑者或节水标杆单位(企业),加3分 |
市节约用水促进中心、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区机管局、区教育局 |
各街镇、临空园区 |
实行节水激励政策 |
本级财政对节水项目建设、节水技术推广等实行补贴或其他优惠等激励政策,加4分 |
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 |
区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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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 |
北方地区高效节水灌溉率[12]≥40%,南方地区高效节水灌溉率≥30%,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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