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02-01

一、《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2年10月,长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并由区政府发文施行。根据区政府要求,为规范评估单位的管理,提升各类项目的评估质量,助推我区打造“四力四城”、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区发展改革委开展《办法》修订工作。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答: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

(一)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深度)、节能报告(含验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后评价。

(二)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含验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三)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答:《办法》共有六条,分别为: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要求、咨询评估费用、咨询评估单位的监管、附则。本次修订调整了适用范围、准入要求、评估任务下达方式,取消了名录管理、强调了回避原则等内容。

五、《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是什么?

答:本办法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9日,长发改投[2017]69号文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则按国家或者本市新的规定执行。